不過話說在幾年前刑法分則修正前,刑法原規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等罪【須採告訴乃論】,但修正後除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以及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採告訴乃論外,餘均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