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惡人之一中的「迷人不償命」蕭咪咪,生性風流,雖已是不惑之年,卻妖豔依舊。蕭咪咪平時除了殺人以外,最大的休閒娛樂,就是跟年輕的少男們尋歡嬉戲,甚至還在與外界隔絕的山谷中建造一個銷魂谷,還自稱自已是皇帝,谷中有許多被蕭咪咪誘騙進來的少男(這些少男們均出於自願入谷),這些少男不但白天要服侍她,晚上還要陪睡。
話說,未滿十六歲的江小魚被蕭咪咪以詐欺的手段誘騙進谷中後,遇見了同樣被騙入谷已滿十八歲的江玉郎和一群未滿十四歲的少男們,因為江小魚長的英俊嘴甜又聰明,蕭咪咪非常寵愛他,不但授予江小魚「皇后」之位,還想強迫與他發生性行為,沒想到反被江小魚設計,終得破壞其淫窟。
請問各位,如果要論在這個案例事實中的蕭咪咪犯了何罪,各位有把握將最複雜的刑法規範給全數寫出來嗎(關於強制性交之未遂既遂就不討論了,話說古龍也沒交代的很清楚,蕭咪咪到底是既遂了沒?就不破壞各位看書想像的樂趣了,另外為了簡化題目,在此處就強制猥褻罪部分也不予以點出,畢竟強制性交之過程中,不可避免會產生強制猥褻的情狀,除非是猥褻與性交之為係分別起意!) 話不多說,用講的各位可能也不明白,就直接將刑法的條文給寫出來吧,蕭咪咪有關的主要條文就在附圖裡面。
第240條第1項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0條第3項意圖使被誘人為性交,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0條第1項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40條第3項意圖使被誘人為性交,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第3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第1項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41條第3項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以上是刑法的適用體系表。各位可以清楚的看到適用本案的相關條文,關係本案的少男一共有未滿16歲的江小魚、滿18歲的江玉郎和未滿14歲的少男一群。我們先來看未滿14歲的少男的部分,根據刑法第241條第3項之規定,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以略誘論。所以即使這些未滿14歲的少男是自願入谷,蕭咪咪仍應以略誘罪論處。而且,蕭咪咪又是意圖與該群少男性交而和誘之者,故已經觸犯刑法第241條第3項的加重略誘規定。再者,與未滿14歲的少男性交,也觸犯第221條第1項之與少男性交罪,這一項是也考量少男本身的意願的,所以即使該群少男是自願與蕭咪咪性交,蕭咪咪仍然構成本條之罪。
至於江小魚本身是被騙入谷的,其本身未滿十六歲,故當然構成第214條第3項之罪。若蕭咪咪與江小魚發生性交,則違反第227條第3項。
江玉郎則因已滿十八歲,故蕭咪咪若並未以強制方法強制江玉郎與其性交,則蕭咪咪僅構成第241條第3項之罪。
最後的問題來了,和誘罪及性交罪兩罪間若具有手段與結果間的關係,原本應以牽連犯論處,蕭咪咪若與少男間有多次性交之行為,原本應論以連續犯,不過94年刑法大翻修時,已經刪除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改為一罪一罰,意思也就是說,蕭咪咪所有犯下的罪名,將全數以數罪併罰論處,這樣看起來,對蕭咪咪數罪併罰的結果,可能會比只殺一個人的殺人犯的刑期還要來得長也說不一定,這樣的刑罰輕重的合理性,將待目前的實務運作來慢慢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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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那就要看雙方是誰採取【強制之行為】,就論那個人罪囉~
男生年滿18歲,女生年滿16歲,是男女生民法上可以結婚的法定年齡。 我知道有些人,因為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最後的處理態度,是以二人結婚,作為規避刑法處罰的手段。
如果,是未滿18歲,16歲以上,因為並未有一法條特別去規定,這個年齡範圍的人之犯罪。故,若發生強制性交的行為,則是以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規定去處罰。若發生其它的行為,則是以表格內的法條去處罰。 至於,你後面的問題,我不太懂你想要問的,問題是什麼。 不過,照你給我的年齡範圍來看,【男生年滿18歲,女生年滿16歲】是男女生民法上可以結婚的法定年齡。 我知道有些人,因為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最後的處理態度,是以二人結婚,作為規避刑法處罰的手段。 所以,我想,你的意思是這吧~
我想,你所說的是【和誘】吧! 【和誘】是指:得被誘人同意,使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並脫離家庭或其它監督權人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