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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網路犯罪的法律案件研究
作者: 超自然小羊 日期: 2014.12.11  天氣:  心情:
「網路犯罪的法律案件研究」:
我是一間女僕餐廳的老闆 由於我們主打是動漫主題 所以我們的女性服務生 上班時間都是穿著COSPLAY服
半年前有一個男性攝影師跟一個女性COS來我們餐廳用餐 用餐完畢要結帳時 男性攝影師表示想拍女服務
生 由於拍女服務生是我們的賣點之一 所以要加收錢 男性攝影師也很豪爽地付錢了
可是沒想到男性攝影師付了錢之後 居然要求女服務生擺出相當猥褻的姿勢
女服務生當然不從雙方盧了很久 後來男性攝影師就退而求其次
請女服務生擺出正常姿勢 女服務生也妥協了 但是就在男性攝影師的相機要拍照的前一秒
男性攝影師忽然蹲下 由於當天女服務生的COSPLAY服是一件迷你裙
不排除男性攝影師是惡意想拍攝女服務生的裙下風光 當時,我們就抓住她
要打電話報警時 他就央求我們別報警 他說不是惡意 是他有重大疾病,才會因為暈眩而蹲下(並拿出他的
重大傷病卡)然後也很主動的,在我面前把照片刪除 後來因為女服務生原諒他
我也就讓他走了 但是就在幾個月前 我們餐廳的營業額忽然狂掉
就連假日的營業額也不到平常日的一半 後來,有一個女服務生告訴我
有一個自稱"襪夏"的網友 先在網路上散播鏡音王國的VOCALOID迷誘拐未成年少女,攜帶武器的消息
然後又散播我們餐廳時常讓鏡音王國的VOCALOID迷逗留
並貼上許多VOCALOID迷在我們餐廳用餐的照片
現在 他(女服務生)爸爸強迫他離職 因為他爸爸怕她(女服務生)被鏡音王國的VOCALOID迷誘拐
後來,有許多熟客表示 爸媽也不准他們來這裡
這件事情 我本來有報警 但是警察表示 我提供的那個網友 他只是帳號被冒用 他本身並沒散播這種訊息
那在不知道對方的名字跟長相的情況下我該如何提告?
2014-12-11 12:54:08 補充
我後來有提供當時店內的監視器畫面 但由於畫面不是很清楚 警察無法受理 那我該怎麼做呢?
2014-12-11 14:32:16 補充
現在就是因為敵暗我明 我本身沒有跟任何人結怨
而且開店不是一兩天的事 為何最近才發生同業惡性競爭

本身沒有跟任何人結怨 而且開店不是一兩天的事 為何最近才發生同業惡性競爭 ?
本來有報警 但是警察表示 我提供的那個網友 他只是帳號被冒用???
他本身並沒散播這種訊息???


~因為不確定這個人是否說謊或是接受藏鏡人的委託作案「利益交換」也就是「槍手代打」的案件 因為
案件不單純 所以 你要比這些壞蛋更聰明反擊 因此 該警察接案處理的方式是嚴重錯誤的 因為帳號被
冒用一樣要負擔法律責任!
也就是說 你要堅持提告該帳號的使用者 然後再去法院解釋 這才是合乎檢調辦案的標準流程 若該帳號確
定被冒用 則該帳號的使用者也會積極的去尋找冒用帳號的人
因為警察鴕鳥心態不願接受報案 可能有收受賄賂而吃案的嫌疑
所以 你可以直接去地檢署按鈴申告 把所有的疑點具體描述 如果不懂怎麼寫訴狀
可以請律師幫忙
檢察官會傳喚這個帳號的使用者來說明案情 然後再繼續偵查其他可疑的線索
網路警察會主動上網找這個在背後作案的藏鏡人
這個案件就是妨害名譽及商業信譽的罪名
任何懸案都有百密一疏的情況 犯罪者難逃法網 有無確定犯罪者的身份不是重點
關鍵在於你是否堅持提告的態度 這才是司法的專業精神
現在網路上有很多壞蛋 利用網路來做壞事 被害者要勇敢提出告訴才能遏止犯罪
無論偵查的結果如何 至少這個壞蛋 暫時不敢再上網散播謠言 然後你要持續留意網路的訊息 一旦有線索
要立即向網路警察報告
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不懂法律的人要基於學習的態度來了解訴訟的程序
多開庭幾次你就有經驗可以應對檢察官的問案方式
提告是公民的權利 最後的結果 不必擔心誣告 因為你是受害者 合法且有權質疑該帳號的使用者 完全不
用擔心被反告 即使被反告「誣告」也不會成立


違規廣告招牌妨礙駕駛視線 嚴重影響交通安全

這樣算過失致死嗎?

~這個問題類似「台灣各大城市的招牌嚴重違規」突出馬路的招牌可能影響駕駛的視線或誤判交通號誌的燈號而導致車禍事故的傷害 這是一樣的道理

我只是想多了解 先說 純屬虛構
假設 某員工在農地工作完 忘記把放在農田上的小鋤頭收起來
結果有人剛好在那絆倒割傷了 或者嚴重一點 失血過多不治
雖然看起來像是自己絆倒不小心的 但也是員工沒把鋤頭收起來
剛好讓那人絆倒弄到 這樣算過失致死 或過失傷害嗎?


~如果受傷這個人是地主請來的員工 地主就可能被告過失傷害或致死
但是 如果這個人是未經同意而進入園區的陌生人 若是因此受傷 地主不知情就不必承擔法律責任 這稱為「因果關係的邏輯問題」
如果屋主在門口擺放路霸 民眾經過時不小心被絆倒受傷 這個屋主就是涉嫌過失傷害 如果你進入別人家裡不小心跌倒 這樣就不構成過失傷害 因為門口是公共空間 而後者是私人的空間 前者是法律問題 而後者是道德問題
因為後者沒有介入屋主的外力傷害 所以不違法
如果行人無端闖入高速公路被直線行駛的汽車撞死 駕駛可能被告過失傷害致死 但是也可能不起訴處分 因為駕駛沒有違規 而是行人違規
被告與起訴是兩回事 被告不一定會起訴 起訴也不見得會被判刑 這是司法的無罪推定原則 要有證據證明被告有過失 才能定罪
所以 如果發現有行人闖越高速車道 駕駛應立即緊按著喇叭不放 提醒該行人以及道路上所有的車輛注意危險狀況 按喇叭就是盡到駕駛應盡的義務告知行為 才能免除過失的刑責 如果該行人不理會而堅持過馬路被撞死 駕駛在不可抗力的因素下 得主張無過失責任 因為高速公路是禁止行人通行
如果是一般道路 行人沒有走斑馬線穿越道路而被撞死 如果該汽車駕駛超速 這就構成過失傷害致死的罪行 但若是駕駛沒有超速正常直線行駛 如果有煞車仍來不及停止 這種情況顯然是 行人距離車輛太近時穿越道路 駕駛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撞死行人 這樣的案件不構成過失傷害致死的罪證 如果沒有踩煞車也沒有按喇叭而撞死行人 就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 但是法官仍然要調查當時的車速和雙方的距離來推理過失傷害的邏輯才能論證被告有無過失刑責
如果是行人在十字路口或叉路口旁10公尺內被轉彎的汽車撞死 無論當時行人有無走在斑馬線上 駕駛都必須負擔過失傷害的刑責 因為轉彎車必須減速慢行 在可以煞車的情況下卻撞死人難逃法律責任


農田本來就是工作的地方 有放鋤頭在地上 也很正常...如果要怪罪於當初沒收好鋤頭的人 這樣也太倒楣了吧...?

~所謂違法就是要看出事地點是在哪條法律紅線上 法律不會處罰沒有犯罪意圖的人 任何建築物違法加蓋都會有過失傷害的問題 如果因此被過往的車輛撞擊遮雨棚 導致駕駛受傷 雖然屋主認為遮雨棚是私人的財物 但是它伸出的範圍是在公共空間 這樣的情形 屋主也算是過失傷害 汽車駕駛有權提出索賠 因為這遮雨棚超越法律的紅線
假設廣告招牌掛在紅綠燈的旁邊 影響紅綠燈的亮度 導致駕駛誤判燈號而闖紅燈肇事 這個招牌的所有權人也可能要承擔過失傷害的刑責 因為法律不會處罰無犯罪動機的人 如果被告會被判刑 顯然這個過失行為早已觸犯法規 很多廣告招牌寬度都超越法律規定的距離道路兩側1.5公尺的範圍 很多執政官員都漠視這條規定 讓台灣的各大城市的街景 行人抬頭望天都被廣告招牌擋住視線 這些妨礙市容觀瞻的廣告招牌 不見執政者取締或處罰 任由號稱民意最大的「民主大國民」為所欲為 台灣本來就不是所謂先進國家 看看外國井然有序的交通和整齊的招牌街景 就可以把台灣比下去了 台灣人真的是一群不守法卻把民主口號喊到震天響的奇怪人民
台灣要發展觀光要先整頓這些難看又違法的招牌市容 台灣的街道轉角視線不良是造成死亡車禍的主要原因 因為台灣的建築真的很誇張 房屋都蓋在緊鄰馬路邊 不留一些公共空間 這是台灣最讓人受不了的地方!


基於邏輯形式而為評價的法律適用,乃是一種論證。


A向B購買一附有租賃契約的營業店家,C為原租賃契約存續中的承租人,B為使C方便經營,將營業登記證過戶與C,租賃契約載明約滿須(營業登記證)過戶與A。約滿後C營業登記證之彩色影印本與A,A辦理變更登記時,承辦人員告知是偽造影本,A會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才知有假。因A提及要提告後,C後來交還正本與A。

~在公務員登載前已經改正這個犯罪行為 即不屬於「偽造文書」的罪行
當以另外的罪名提告 否則 這個案不會被起訴
C的行為是屬於「詐欺」而非「偽造文書」


因後來C(聘請律師D為代理人)與A有民事糾紛,A於民事陳報狀中提及偽造文書一事,
C未曾在民事準備書狀中反駁或提出相關回應。
在最近一次辯論庭前夕,C私下要求和解。A詢問D是否繼續訴訟,
聊天中D並提及偽造文書一事並未造成A之損害,根本不涉及偽造文書罪。A隨意引用法條,望文生義。

~D的說法沒錯 你並未讓公務員登載錯誤的營業登記證

請問"變造或偽造私文書的結果,必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可能成立本罪。
足以生損害並不以實際上真的發生損害為必要,只要有足生損害之可能,即可。
"這句話的意思,"足以生損害"是否表示未被詐騙成功,也涉及偽造文書呢?

~「足以生損害之可能」 這句話表示你的權益可能受到損害 但是這個C已經有將正本交給你
所以你並非受到損害 而是C的詐欺行為被你識破而立即改正 這樣的行為就不算是「偽造文書」
所以你可以和他「當庭和解」
所謂 得饒人處且饒人 可以讓C寫悔過書 從此不再犯錯
因為 這是「微罪」只有「拘役得易科罰金的刑責」罰款交給法院也不是交給你 懂嗎?

行人過馬路未走斑馬線相關問題
我騎機車在路上 有一名學生未走斑馬線過馬路 我本想往旁邊騎 但因雨天路地濕滑我不慎摔倒 腳受輕微的脫臼及扭傷 我倒在地上腳痛無法起來 他沒有離開 站在旁邊報警等候 警察救護車來時 看見她在打電話
明明有目擊者看到是他先過馬路我才摔倒的 卻說不知道發生甚麼原因(不確定是否為目擊者) 是因為他是學生所以不想害他嗎?

~你騎車摔倒和這個學生「不確定是肇事主因」
因為關鍵在於 這個學生當時和你的距離多遠
因為 依照科學的角度來分析交通事故 市區內速限40公里/小時以內 當時的路段是否靠近紅綠燈或十字路口或交叉路口 這是「必須減速的路段」你要降低速度到30公里以下 才是正確的行為 如果你超速「超過40」「沒有減速」而滑倒 雖然這個學生過馬路是事實 但是如果雙方的距離有在安全範圍 這個學生並非是肇事主因 而是肇事關係人
如果當時 雙方距離在40公尺以上 這個學生不必負擔肇事責任 因為這是安全距離
如果當時 雙方距離在20公尺以內 這個學生就是肇事主因 「駕駛無法在2秒內停車
如果當時雙方距離在30公尺 這個學生是「肇事次因」
因為如果這個路段靠近紅綠燈交叉路口 你必須減速到30公里/小時以下 每秒車子向前移動500/60公尺大約8.5公尺 3秒內前進26公尺左右你有控制煞車的充分時間 不至於發生撞擊 如果會摔車 和道路濕滑有比較密切的關係 所以 用科學分析距離在30公尺以上時 如果你摔車可能是超速無法在3秒內停車 或是路面溼滑的關係

請問那名學生這樣犯法嗎 ?

~這個學生沒有犯法 因為酒醉駕車才稱為「犯法」 一般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稱為「違規」

我的腳現在輕微脫臼及扭傷 醫藥費需要自付 可以請求賠償嗎?

~要看這個學生是否為肇事主因


如果不想害那名學生醫藥費就一定得要自付嗎 ?

~你要部份負擔健保的費用


警察作筆錄時可以說是自己摔到的嗎?

~你當然要說是自己摔車 因為沒有發生碰撞
如果警察問你 雙方當時的距離多遠 你要老實回答


他看我上救護車後旁人不知對他說了甚麼他便走了 但是走得很不放心 有點不太敢走 這樣他有犯甚麼法嗎 譬如肇事逃逸?

~他沒有肇事逃逸 因為你被送上救護車時 他仍然在場

假設我是未成年的會觸犯甚麼法 ?

~你是否為「未成年」不重要 關鍵在於你有沒有駕照
滿20歲才算成年 滿18歲有考駕照的資格
如果你沒有駕照 奉勸你自己承擔責任比較好 即使提告也對你沒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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