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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與人權的界線研究
作者: 超自然小羊 日期: 2014.11.14  天氣:  心情:
散播他人真實的事情?
如果我把未成年少女懷孕的消息說出去,是否構成誹謗罪?

~台灣人真的不懂法律的界線與定義 不懂法律與文明進化的差異

如果只是朋友交談中「說」出這件事 並非屬於「散播」或「散布」除非你是常常對著很多人說 而且在報章雜誌刊登這種事情 讓當事者感覺身心受創 這樣才是構成誹謗的要件 否則屬於言論自由的一部分

平常在電話中聊天 偶爾朋友相聚開黃腔或是說出會讓人聯想的黃色笑話都是屬於言論自由的一部分 因為你沒有把這種事情擴大渲染或在媒體上刊載 聽者雖然聽懂這是「影射」的話題 只要你不「對號入座」這些都是言論自由的範圍
因此 也別隨便告人性騷擾 因為 要取得有效的證據不是簡單的事情 故意錄音或錄影來蒐證 也不見得會起訴 因為這樣涉及妨害秘密罪 蒐證也要有正當理由 比如你當徵信社的偵探 闖入別人家裡的庭院或是侵入旅館用錄影機蒐證 偷窺別人的婚外情這樣就會觸犯 妨害秘密罪 在還沒有揭發別人的通姦行為之前 你已經觸犯法律 因此 蒐證也要有正當性才可以做 在台灣這種開放多元的社會 這些言語多數是言論自由的範圍 如果法律把人民交際應酬時兩性互動的關係弄得很緊張 這樣的法律有可能妨害憲法保障人民自由的基本人權 台灣的法律仍然在學習之中 否則為何時常要修法 來適應現代人的普世價值觀呢?
隨著人類「重視人權」與「有無犯罪動機」「人性的基本需求」這樣的概念 讓法律人經常討論的議題「通姦除罪化」與「性交易防治法」「衛生麻將」...這些都沒有侵害他人權益的文明病 可以說是普世價值觀的平常行為 沒有犯罪動機的生活習慣 這些多如牛毛的法律總有一天會被排除在犯罪的範圍 差別是這個國家的文明進化程度不同而已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
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2014-11-14 09:07:05 補充
性騷擾防治法是讓兩性關係緊張的惡法 是讓台灣的婚姻.生育與兩性關係倒退的禍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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