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力思考】 「強吻是國際禮儀不構成猥褻?婦女團體痛批法官!」還記得這則新聞標題嗎註1? 那麼請問,看到這則新聞時,身為法律人的你有什麼感覺?是氣憤、懷疑,還是充滿了一探究竟的好奇心呢?不消說,每個聽到這則新聞的非法律人都瞠目結舌地對桂律師說:「這些法官太離譜了吧?!天啊,強吻人家不構成犯罪耶!」 Well,我該怎麼回答他們呢? 有一句話說:「群眾是盲目的」,和法律人切身相關的一句話則是「法律人是孤獨的」,所以,法律人看事情的角度,一定會與一般人不同,否則就枉費了你所接受之訓練。從這個案子註2的新聞標題字面上來看,記者玩弄了一個心理遊戲:企圖製造這則新聞的聳動性。 其實這個案子歷經三審、非常上訴,在最初地方法院的判決中的確出現:「親臉頰是國際禮儀」,但這一點在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判決中都未加以確認註3,而本案的最終結論是:「本案中的強吻並不構成猥褻罪,但構成強制罪」,記者將地方法院未經確認的字眼與判決結果斷章取義後,就產生了以上的標題,讓一般大眾誤以為法官判斷強吻是國際禮儀不算犯罪,而導致了大眾懷疑司法威信的後果。如果沒有仔細看過這一系列的判決,法律人也可能會因此而混淆!
註釋
因此,現在你所必須做的困難決定,就是:判斷這樣的行為是否該當於「強制猥褻」的定義?而這個問題已經不單純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哲學、道德與個人認知的難題。 若你採用法院的看法,認為本案事實應論以(3)強制罪;如果你同意婦女團體的看法,那麼本案中由於行為客觀上已經具備強制猥褻行為的特質,理應成立(2)強制猥褻既遂罪。至於(4)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與強制罪間,固然屬於具體規定對概括規定的特別關係,但由於前者除了壓制被害人的意思之外,還涉及到對於被害人物理上的限制以及場所上可能的變更,且本罪與強制猥褻罪保護的是完全不同的法益,在不構成強制猥褻罪而改論強制罪的情況之下,私行拘禁罪不可能與強制猥褻罪發生法條競合的現象,因此(4)也不是合理的答案。 因此本題所要提示的觀念,其實是在於遭遇問題時要多思考、多假設,簡單的說,刑法重視的是抽象的思考與邏輯的推演,除了多看教科書和專論之外,站在不同的立場去質疑書本上的看法,才是刑法學習的「王道」。刑法的學習沒有捷徑,多看、多聽、多思考,你一定會找到一個屬於自己的思考方式,透過反覆檢驗所建立起來的邏輯,你可以解決大部分的問題,否則桂律師敢斷言,你遭遇未曾看過的題目時絕對寫不出來,終究難逃「凸搥」的命運!
再者,解題時應儘量將題目解到無「法律問題」可解,例如前揭之討論,最後變成討論「強吻該行為客觀上是否該當於猥褻」,當問題已成為認知問題,除了用「社會通念」一語帶過,很難再繼續分析時,即可終止。 解題時雖然可以採取由下至上的分析方式,在學習時則不妨從最最基本的理論開始紮根,相信實力將會有所提升!
我覺得法律人在某方面,挺悲哀的(個人主觀意見)~ 外人覺得,念法律系的人,就代表很厲害或者很有能力或者是...等等。 但是,只有真正是法律人,並且從事法律相關工作,才能真正了到底法律人的無奈和悲哀在哪兒呢~ PS:我回覆媛媛的留言,比較少帥帥的檢察官或帥法官或帥律師,我所說的重點,在於外表的【帥帥】而並非僅僅指錄取錄較少的意思。 因為,對於帥不帥的批評,是老師(男老師)和我,個人的主觀意見而已。 男老師的意思,是希望男生能夠爭氣一點,不要輸女生了~ 否則電視上,都是一直在報導哪個法院或檢察署,出了甚麼美女法官或美女檢察官的。而沒有帥法官或帥檢察官被媒體報導。
對阿~我們剛才的確在進行雞同鴨講呢~ 我想,我們剛才的爭論都很沒意義,因為我們在看事情的切入點,完全發生錯誤,在討論法律的層次上,完全大大不同。
如果,你是以告訴乃論罪而言,當然是要先問過,當事人要不要告對方啊~ 但是,如果是非告訴乃論罪,當然是直接被檢察官以某一法律規定去將他起訴呢~
但是,你並沒有看清楚我的推論過程~! 法官要做出一個判決,一定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推論過程。 首先,一定要先論【法】,究竟,這個行為,是適用何種法律的規定。 法律要先有規定,法官才能受理這個案子,法官在受理這個案子時,他是先將這個案子是屬於哪個法條的行為,先歸類。 再來,是論【理】,社會的觀點,對於這種行為的評價為何。 最後,才是考慮【情】,對於雙方當事人所造成的影響,以及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和目的,和手段和目的間有何關聯,.......等等情
但是在算民法親屬篇中的夫妻財產權時,仍然還是要先依照法律的規定先走吧! 法官要做出一個判決,一定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推論過程。 首先,一定要先論【法】,究竟,這個行為,是適用何種法律的規定。 再來,是論【理】,社會的觀點,對於這種行為的評價為何。 最後,才是考慮【情】,對於雙方當事人所造成的影響,以及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和目的,和手段和目的間有何關聯,.......等等情境。
你說的民法,也只有在契約章節中,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優先考慮。 但是除了契約章節之外,一些債篇的規定,甚至是身分法規定,法官在做出判決內容時,最先還是要先依法律規定吧~不是嗎? 我不知道,你查的是什麼案,但是你查案前,應該是有法律規定並賦於你有執行法律的公權力,你才可以去查案吧! 所以,你仍然是要先適用法律規定啊! 法律還是最先適用的啊,不是嗎????? 法官要做出一個判決,一定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推論過程。 首先,一定要先論【法】,究竟,這個行為,是適用何種法律的規定。
你可以上考試院網站,將最近5、6年的司法官和律師錄取率都調出來看過, 就可知道,我說的是實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