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林外史-從詐欺慣犯的小人手段談「借款契約」
吳敬梓著有《儒林外史》和《文木山房集》等著名鉅作。吳敬梓雖是
名門望族的後代,小時深受儒家思想的薰陶,但由於經濟地位的迅速
變化,使他接觸了勞動人民,看到了社會的黑暗和科舉制度的罪惡。
因為思想上有進步的一面,並且掌握了描寫現實的諷刺手法,所以才
在晚年寫出《儒林外史》這部精采的長篇諷刺小說。
《儒林外史》是一面封建社會的照妖鏡。對於封建文人、官僚豪紳、
市井無賴等各類人物等無恥行為有非常寫實生動的描寫,並強烈抨擊
舉、政治制度、倫理道德、社會風氣等等,客觀上否定了整個封建制
度的社會。
在儒林外史一書中有著被科舉制度害得精神失常、心理變態的范進,
還有專靠掠奪他人的土地,霸佔寡婦的財產,專靠欺詐哄騙飽食終日
的小人嚴貢生,這些都是中國諷刺文學中最早出現、最具影響的藝術
典型。
這次就提出儒林外史內精采人物之一詐欺慣犯嚴貢生如何使出卑劣的
小人手段欺凌鄉民和現代法學有何關聯吧。
以下是截取自「第五回:王秀才議立偏房,嚴監生疾終正寢」黃夢統
對於嚴貢生惡形惡狀的哭訴:
某天知縣正要想退堂,有人進來喊冤,知縣叫帶上來問,那人是個五
六十歲的老者,老者一上堂趕忙說:「我叫做黃夢統。因去年九月要
繳稅,一時湊不出足夠的錢,拜託嚴鄉紳借二十兩銀子,每月三分
錢,寫借約,送到嚴府。可是我卻從沒拿到他的銀子。後來有個戚,
他願意借我錢繳稅,並勸我不要借嚴家的銀子。我交完稅捐,就同親
戚回家去了。
至今已是大半年,突然想起這事來,想要向嚴貢生取回借條,嚴貢生
卻向我要這幾個月的利息錢。我跟嚴貢生說:『沒有拿到借款,哪來
的利息?』嚴貢生說:『你若當時拿回借約,我就可以可把銀子借與
別人生利,因不曾來取錢,他的二十兩銀子也不能動,誤了大半年的
利錢,應該你貼利息錢。』這樣含冤負屈的事,求大老爺做主!」
這件官司後來嚴貢生的兄弟出面與受害人王小二以及黃夢統和解,於
是知縣就不再審理,此件官司就此落幕。
將這件爭議拉到現代來看,若是當事人和解不成,黃夢統為了籌措繳
稅的資金,原來跟嚴貢生借錢,借據也寫好了送到嚴貢生家中,但嚴
貢生並沒有撥款給黃夢統,而黃夢統另外向自己的親戚借到款項,之
後黃夢統想要取回借據,嚴貢生反而向黃夢統請求利息錢。
那麼,要請大家動動腦囉,請問:
1. 在民法上他們的借款契約效力如何?
2. 在民事訴訟法上舉證責任的分配為何?
接下來我們來揭曉這些答案吧。
1. 在民法上他們的借款契約效力如何?
依據民法第四七四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
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
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
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本條文在
民國八十八年修正八十九年生效,羅馬法的傳統立法模式,即消費借
貸契約改採要物契約,要物契約的定義:契約於意思表示之外,尚需
其他實現成分(尤其是物之交付)始能成立的為要物契約
(Realvertrage)。但是我國學者通說大力批評要物契約的立法,認
為基於保護交易安全的目的,宜採取諾成契約的解釋方式。
本案的黃夢統沒有收到嚴貢生的錢,按照法律條文立法理由的要物契
約說,應認為既然嚴貢生沒有交付金錢,則契約尚未成立,嚴貢生無
法向黃夢統主張契約約定的利息。
若採取學者通說的見解,則二人的契約當一方提出要約一方承諾時契
約就已經成立,皆下來就剩契約履行的問題。採學者通說的見解,黃
夢統不能主張契約為成立而免責,但是因為嚴貢生沒有履行交付金錢
之義務,黃夢統可以依照民法第二六四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
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
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
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為利息在消費借貸契約裡應屬於使用金錢之
代價,嚴生沒有給付金錢,哪還會有使用金錢的代價呢?
2. 在民事訴訟法上舉證責任的分配為何?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
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不在限。」
本條文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學者大多認為本條文仍屬模糊,有關
舉證責任的學說有法律要件分類說、變態事實說及利益說等舉證責任
之見解。
我國通說為法律要件分類說,依照舉證責任學說中之法律要件分說,
主張權利發生規範、權利障礙規範、權利消滅規範、權利排除規範者
應負舉證責任。本案黃夢統想要對嚴貢生起訴確認消費借貸的利息債
權不存在,則依照法律要件分類說的見解,嚴貢生是主張債權發生存
在的一方,所以嚴貢生必須提出訴訟上的舉證責任。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原著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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