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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諸葛亮耍詐借荊州,有借沒還!
作者:
淡出
日期: 2007.10.20 天氣:
心情:
諸葛亮耍詐借荊州,有借沒還!-談契約的成立要件
中國四大奇書分別為《三國演義》《水滸傳》《西遊記》《金瓶梅》,其中由羅貫中所著的三國演義更是我國著名的長篇歷史小說,是羅貫中截取話本、戲曲中三國故事的精采內容,再參照三國志的歷史資料,結合自己的生活經驗,寄託自己的政治理想而編寫而成,更是成為影響近代文學最深遠的小說之一。
故事內容主要是敘述東漢末年,天下大亂,草莽英雄、州郡長官爭奪天下,戰鬥不已的情形,成功地塑造主要人物如曹操、劉備、孫權、諸葛亮、關羽、周瑜等的鮮明形象。
而故事中的主角個個都是歷史上赫赫有名的人物,如智冠天下的臥龍先生諸葛亮所撰的出師表,曹操的短歌行都被收錄在我國的高中課本當中,連台北行天宮所供奉的主神還是義薄雲天的關雲長呢!(關公神像二旁站著的分別是關平及周倉)
長阪坡張飛喝退大軍的場景、「既生瑜,何生亮」「扶不起的阿斗」等諺語,及當中所述故事「赤壁之戰」、「失街亭」、「草船借箭」等,至今仍為廣大民眾所津津樂道,深植臺灣人的生活與記憶當中。
因此實在無須再和各位讀者介紹這本世界世著(本書可是被翻譯成各國語言,暢銷全世界呢!)就截取一部份精采橋段,跟各位介紹一些基礎的法學概念。
話說赤壁之戰後,曹操大敗,一度將勢力退回長江以北,孫權則趁勝追擊,沒想到這些囤居在油江口的劉備趁著孫權忙著與曹操打仗時,偷偷地佔領了荊州,讓與曹操正面衝突卻白作苦工的孫權非常生氣,就派遣魯肅向劉備要求將荊州之地讓出。
劉備第一次以荊州為劉表所遺留下的土地,應交由其子劉琦繼承為由,搪塞了魯肅的要求,劉琦因病死亡後,魯肅再次前往討地時,諸葛亮向劉備獻策,改稱荊州之地是向東吳孫權所借來的,等劉備攻陷了西川以後,改將西川作為根據地,屆時就會將荊州歸還給東吳,魯肅不疑有詐還和劉備簽訂契約,約定歸還的日子。
魯肅在回東吳向孫權覆命的路上,特別去拜訪了周瑜詢問此事的解決之道是否妥當,周瑜聽了以後即大罵魯肅說:「如果十年劉備未取得西川,荊州就十年一直不歸還給東吳嗎?一輩子未取得,難道就一輩子佔著荊州的地嗎?」
當然,周瑜之言甚是有理,但劉備與魯肅代表孫權所簽的約定,究竟是否成立?是否有效呢?
本次要為各位介紹的是契約的一般成立要件與特別成立要件,以及一般生效要件與特別生效要件的不同!
在此給各位的提示是:雖然小說當中言明劉備是向東吳「借」走了荊州,但所謂借貸,至少出借人應該要擁有物品的所有權或者是持有。
荊州之前的所有人為在劉備的宗親劉表所擁有,而劉表死後被曹操的大軍所佔領,因此從未是東吳的所有地,赤壁之戰後,荊州也迅速被劉備所佔領,也從未被東吳所佔領過,所以東吳既沒有荊州的土地所有權,更沒有持有過,焉能夠以自己並非所有權人或持有人之身分,與他人訂定借貸契約書?所 以,劉備說要「借荊州」,只不過是對東吳使出緩兵之計的說法罷了,一開始就無歸還荊州之意。
而東吳的兵將雖比劉備多,但因當時北邊正與曹操交戰中,無法兼顧西邊的劉備,無奈之下只能夠簽下此種約定,雙方其實均無締結使用借貸契約之意,純粹只是外交戰略上的虛詞罷了!
各位讀者可否判斷,本使用借貸契約究竟成立與否?生效與否?
結論是:依照民法第八十七條虛偽意思表示之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之規定,雙方締結借貸契約之意思表示既屬無效,該借貸契約也因欠缺一般成立要件而屬不成立!
以下是說明:
契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即當事人、標的及意思表示。如欠缺任一要件,任何法律行為均不能成立。至於所謂之特別成立要件乃是指某種法律行為所須具備之要件,如要式行為須踐履一定方式(例如,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要物行為須交付標的物(例如:使用借貸須以借貸之交付始能成立),劉備與魯肅簽的使用借貸契約,該意思表示既均為無效,則一般成立要件就少了意思表示的部分,所以契約不成立。
附帶一提的是,法律行為生效要件則是指已成立之法律行為,欲發生法律效力所必要之要件,該要件如欠缺,法律行為雖已成立,原則上仍不生效力。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有為一切法律行為發生效力均須具備之要件(即一般生效要件),亦有某種法律行為欲發生效力應具備之要件(即特別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包括:當事人須有行為能力;標的須適當,即法律行為之內容須確定、可能、合法。標的須確定,即法律行為之內容於成立時,須已確定或可得確定。
標的須可能:即法律行為之內容可能實現,如法律行為之標的,於法律行為成立時,自始客觀不能實現,則該法律行為無效。
標的須合法:即法律行為之內容不違法。
意思表示須健全:即行為人無虛偽表示、錯誤或被詐欺、被脅迫之情形。當然,本案讀者如果認定魯肅並無與劉備通謀之意,而是單純陷於錯誤或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的話,魯肅亦得以撤銷意思表示的方式,使本使用借貸契約陷於無效。
特別生效要件則指某種法律行為欲發生效力所應具備之要件。例如,附條件或附期限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時,該法律行為始生效力。條件和期限的區分在於,條件成就與否繫於未來不可確定之事實,期限則是一定會來到的!
劉備借荊州的故事就像約定「待反攻大陸那一天則贈你豪宅一棟」之類的笑話一般,究竟反攻大陸是期限還是條件?實則無論是前者或是後者,都只是條件而非期限,蓋佔領西川或反攻大陸都是不可獲知的未來!只不過前者的「佔領西川」,因劉備後來終究是打下了成都而達成,但是後者的「反攻大陸」之條件,將可能因為條件顯然不可能成就,而使得整個贈與契約變成自始客觀不能實現,而因此欠缺一般生效要件而陷於無效!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原著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文章來源:高點法律網站 www.licens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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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52歲,宜蘭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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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99歲,非洲,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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