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年次的勞工,於民國一○六年、年滿六十可開始領勞保年金;不過,四十七年次以後出生的勞工的請領年齡開始產生變化。四十七年次的勞工,要滿六十一歲才能領,即為民國一○八年才可開始領。
目前請領勞保年金法定年齡是六十歲,但最早可提前五年、在五十五歲時請領「減額年金」。不少四十七年次勞工,以為明年滿五十五歲就可以提前領減額年金。
不過,根據勞保條例的規定,四十七年次勞工正好遇到請領年齡提高至六十一歲,因此,就算要提前領減額年金,最快也得等到一○三年、年滿五十六歲才可請領。
勞保局表示,勞保年金自民國九十八年實施,依勞保條例規定,法定請領年齡是六十歲,法令實行第十年起提高一歲,之後每二年再將請領年齡延後一歲,直至六十五歲不再提高。
依此計算,民國一○七年起,四十六年次(含)前的勞工年滿六十歲即可請領,四十七年次勞工要等民國一○八年滿六十一歲才可領;五十一年次(含)之後的勞工要等到年滿六十五歲時。
至於未來是否增加費率或延後請領年齡,勞委會表示,要等九月分勞保基金最新精算報告出來後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