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即令如馬政權高官們所認定的,學生們佔領行政院是違法的行為,但是當他們調派警力進行驅離學生時仍然必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也就是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而警方在執法所應遵循的正當法定程序,除了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規定「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外,同時,該法第四條亦明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