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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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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久見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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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反廢死 !!
作者:
yc
日期: 2018.06.10 天氣:
心情:
.
殺人償命 天經地義 !
廢死聯盟主張殺人者的人權
那麼
被殺者的人權在哪裡 ??!!
小燈泡父親一篇心聲
令人潸然動容
而廢死聯盟林欣怡卻說
" 死刑可以嗎 ? "
死刑也許不能解決所有問題
也許也不能杜絕殺人犯罪
但最起碼
可以起到一點喝阻威嚇的作用 !
至少不會有惡人無恥無賴的說
反正也不會判死 !
也至少能
給家屬一點公平正義的安慰 !!
PS
但現在
倒希望先不要判死
就讓民進黨
繼續一意孤行
繼續逆民意而行
繼續走向毀滅之路 !!
.
內湖3歲女童「小燈泡」
遭男子王景玉斷頸殺害案,
王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高等法院今召開言詞辯論庭,
王表示正抄佛經悔悟,
並首次當庭向家屬道歉,
但出庭的小燈泡父親痛批王無愧疚感,
拒絕接受道歉,
哽咽敘述看見女兒死亡情景,
近800天仍心如刀割,
王應判死,
「若處以極刑以外之刑,
會讓社會處於恐懼之中」,
家屬律師則爆料,
王景玉曾在看守所
雀耀表示對二審官司很樂觀,
未發覺犯下很嚴重的殺女童犯行;
訂7月3日上午10時宣判。
現年35歲的王景玉
前年3月持剁骨刀,
在北市內湖區
從後突襲猛砍「小燈泡」頸部,
致身首異處當場死亡,
士林地院去年5月審酌
王男再犯風險高,
犯後無罪惡感、同理心及悔意,
但受限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規定
不得判精神障礙者死刑,
只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高等法院今提訊王景玉
召開言詞辯論庭,
小燈泡父母特地出庭,
庭訊至中午結束。
王景玉的法扶會律師團指出,
王因患思覺失調症而犯下此案,
犯案時明顯有辯識能力、
控制能力降低情形,
目前在看守所強制吃藥治療後,
病情已有改善,
若判處無期徒刑,
加上監護處分和治療改善病情,
屆時王出獄已近70歲,
應不致於再有危害社會可能。
高檢署檢察官黃東熹
舉鑑定結果指出,王
景玉被認定再犯率高,
且我國時常有減刑情形,
若判王無期徒刑,
原本是服刑25年才可假釋,
一旦獲得減刑,
有可能服刑不到10年
即可假釋出獄,令人憂心。
此外,王景玉殺女童時,
是有違法的辨識能力,
也與常人無異,
從他買刀、作案等過程都
可以看出來,
應負起
殺害女童的完全刑事責任。
再者,
我國並非兩公約的締約國,
人權共約也指出
若犯下「情節重大之罪」
可以判死刑,
王景玉意殺害女童,
且手法殘忍至極,
即符合「情節重大之罪」,
應判死刑。
合議庭為確認王景玉犯行,
當庭就一審指控
王的犯罪事實,
一一和王確認,
因王行兇過程太過殘忍,
引起
小燈泡母親王婉瑜啜泣不已,
審判長謝靜慧為此表示歉意,
表示是依法必須進行的程序。
王婉瑜庭訊泣訴表示,
「小燈泡」死了,
嚴重影響他和家人生活,
「希望司法、
政府能給我基本生活保障,
讓每個孩子有平安長大的可能」。
小燈泡父親庭訊全文如下:
我沒有受過法學訓練,
我只能站在
一個父親的立場
表達我對合議庭的
訴求以及對政府最深切的盼望。
兩年多前,
當我從電話那頭聽到
從我太太傳來的噩耗,
當下我的反應只能是
匆忙跳上車立即趕赴現場,
在重重的車陣中
我的思緒無法控制地發生混亂,
情緒緊繃與焦慮
伴隨著自己都聽得見的心跳聲,
我只想用最快的速度趕到現場,
來証明
這個荒謬的消息不是真的
而只是一場惡作劇。
我心想「管他的」,
由是我油門猛踩,
我闖紅燈了,
在繁忙的台北市街頭
我一口氣闖4~5個紅燈,
我的行為超越了理智,
只剩下一個父親
保護子女最原始的衝動。
到了現場血跡斑斑,
慘不忍睹,我跪在地上,
顫抖的掀起白布,
我看到我的小燈泡眼睛半闔,
目光停滯,彷彿在說
「怎麼了?發生了什麼事?
我還想帶著弟弟妹妹去玩,
我還想繼續跟你們一起生活呀!」
這個畫面跟著我,
在過去將近八百個日子裏,
每一分每一秒,
在我腦海裏從沒離開過。
我後來才發現,
從那一刻起,我有一部份的生命,
早就隨著
小燈泡生命的逝去也一同死去。
而我也發現除了我、
我的家人,
他們也都死去了一部份的生命。
這是何等巨大的錐心之痛,
我只希望
沒有人要再去承擔這樣的傷痛。
所以在過去的兩年,
我和我太太希望我們整個社會,
大家可以一起來好好檢視
這個案件及其他類似的案件,
從被告的生命史開始,
來了解一個人到底經歷了什麼,
導致這樣的行為,
在成長過程中的每一個階段,
其相對應的家庭、
學校及政府相關的勞工、
衛福及警政等單位,
還能多做一些什麼
來減少這種事情發生的機率。
政府要擔起犯罪預防的責任,
並且定期盤點,
對外說明做了什麼,
讓人民了解,讓做父母的安心。
然而在這個合議庭中,
針對被告重返社會及
再犯可能性作了諸多討論,
包括從個人及家庭病識感,
到更生、衛福、社區等社會構面
針對被告未來可能的社會處遇,
理性而言我們支持這樣的思辯,
但很抱歉的說,
身為本案被害者的我們
還是看不到未來,
套句李茂生教授的話,
這種高規格的處遇
也不是台灣社會所能接受的,
也就是說
我們現在整個社會的狀態
是無法保證
被告一旦假釋後無再犯之虞,
社會支持遠遠不夠的狀況下,
我反對
由被害者一方擔負此類風險,
我站在一個父親的立場,
我希望合議庭能思考
如何運用國家賦予的現有權力
及合議庭所企及的能力範疇,
防止被告有機會對社會大眾,
社區隣里再施加同樣的犯行。
台灣的社會一直在
維護人權的道路上努力著,
在這個個案裏,
也一直有
精障者、兩公約、修復式司法
等議題著墨的空間,
我覺得這算是人權進步的表徵。
但從一個父親的角色,
我也必須提醒,
小燈泡的事件不僅讓我的心碎,
它也讓許許多多
在這片土地上的父母心碎,
它挑起了人們
內心最深沉的恐懼,
事發後有親友抱著我們痛哭,
我知道
他們不只是對一個
幼小生命的突然逝去感到哀傷,
也同時對於生活在這片土地上,
我們以為最理所當然的生命權,
尤其是對婦女與兒童的保護,
竟然是如此的脆弱不堪
而感到憂心與害怕。
像我表姊就跟我說
她現在上街的時候
會不時回頭張望,
以確定沒有突如其來的威脅。
我們的社會
要如何減少
這類無差別殺人事件,
如何在
社會的各個構面來作調整,
必然是一個
長期要努力的方向;
但回到本案,
被告至今的狀況
仍是缺乏自覺與愧疚,
甚至對於本案犯罪
仍處在無感無同情的狀態,
在在令我
感到不堪、憤怒甚至恐懼,
以目前的社會現狀
無法提供此類案件相應的更生,
且在缺乏永久隔絕的刑度之下,
我希望合議庭能嚴肅的思考,
在我們尚未有能力
處理被告
重返社會其再犯風險的情況下,
任何極刑以外的量刑,
極可能將社會大眾
置於被剝奪下一個
無辜生命生命權的風險之上,
這對人權不也是一種嚴重的戕害。
最後,
仍感謝合議庭
對被害者家屬的尊重與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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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06-10 20:07
她, 60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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