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縣周姓男子在前年11月,於太平市育才路遭騎乘機車的謝姓男子撞死,事後周妻及子女向謝某請求賠償200萬元,但法官審理發現,周某是違規穿越車道才遭機車撞擊,在無法證明謝某騎車超速下,認定其無肇事責任,因此判處謝某不用賠償。
未依規定穿越馬路
判決書指出,謝姓男子在前年11月騎乘重型機車,在太平市育才路轉到新平路時,一位周姓男子突然出現在馬路上,謝某所騎乘的機車就從周某後方撞了上去,並在送醫之後不治,目前全案的刑事部分仍由台中地檢署偵辦中。
但周妻及子女卻到台中地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要求周某必須賠償殯葬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總共200萬元。法官傳喚謝姓男子出庭,他表示,當時天色昏暗,他騎乘的機車時速約為30至40公里左右,並未超速行駛,但是謝姓男子卻違規穿越車道,想要煞車時已經來不及,才會撞到周姓男子 。
法官調閱台中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及國立交通大學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都認為周某違規穿越車道,且未注意左右來車是肇事之主因。而法官也傳喚當時處理事故之員警到庭作證,發現該事故路段為雙黃線區域,依規定行人不得穿越,而在該肇事地點100公尺內即設有斑馬線,以供行人穿越馬路使用。
無法證明機車超速
法官認為,周姓男子不依照規定穿越馬路,遭騎乘機車的謝姓男子撞死,在此事故中並無法證明謝某有超速等情況,認定其無肇事責任,法官判處謝某不用賠償200萬元。
行人違規 也應負民、刑責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行人被車子撞擊而致受傷或死亡,駕駛人一定要賠償嗎?其實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是要衡量雙方的肇事責任,若是行人違規而駕駛人未違規,反而是由行人負擔民、刑事責任,因此這種「同情弱勢者」的想法,是必須要改變的。
2005年8月間,一位許姓男子從台北縣新莊市龍安路上要過馬路,因貪圖一時方便,不但不走斑馬線通過還了闖紅燈,導致劉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摔車致死,許某也被機車撞擊而受傷,事後許某不但因過失致死罪遭判刑10月,而劉某的父母更向他求償,法官判處他要賠償210多萬元。
2007年4月間,一位李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屏東縣潮州鎮日新工商前,機車突然熄火,他牽著機車直接穿越道路,另一位吳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而撞上,而吳某送醫不治。法官認為李某違規穿越馬路,不但判處他有期徒刑6月,更判處他必須賠償李家357萬多元。
從以上2個案例來看,行人被車子撞擊而致受傷或死亡,駕駛人並不一定要賠償,若是行人因違規而成為肇事主因,反而是要負擔刑事及民事責任。
社會上普遍存在「同情弱者」的想法,就算行人違規在先,卻是要求駕駛人支付賠償費用,然而在法律訴訟上,還是要衡量雙方的肇事責任,只要駕駛人無過失,不但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甚至還能要求行人負擔車輛損壞修護及人員傷亡等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