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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開完了公聽會,會中聆聽著官員們保證會將公聽會的意見帶回行政院作為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的依據後,心中滿是期待。直到12月4日拿到了正式的條文內容,才覺得彷彿被潑了冷水。
理由在於,這份行政院版的修正草案不僅是所有草案中最保守,而背棄了國民黨朱鳳芝立委、集盟版的版本,同時對於與會學者專家的的意見,也充耳不聞。不禁令人懷疑,行政院的好意究竟是真心?還是只是虛應故事?
遍觀整體草案,有問題之處至少有以下幾個部份:
第一,行政院版本選擇了強制報備制,並且不分集會地點、人數、時間,將導致極小規模的集會亦必須申請報備,此報備尚須符合一定要件,而主管機關得課與集會遊行者一定義務;且若應報備而不報備或未盡義務,將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鍰或命令解散,此與多數與會學者認為應層級化處理集會遊行並不相同。
例如與會學者蘇永欽教授主張小型、非都會區集會無須事前報備,有問題事後追懲即可;蔡庭榕教授主張劃分為「自由集遊區」及「目標集遊區」,前者無需事前報備,後者以獨立委員會做事前審查;黃錦堂教授主張五百人以下之集會在事前報備時主管機關不得否決。此外,野草莓團體、李念祖教授所支持朱鳳芝委員版本的「自願報備制」,事實上就是讓小型集會無須事前報備,有問題事後追懲即可,而若大型集會需要路權時,集會遊行者得報備請求警方協助。
比較之下,行政院版本的主管機關仍可阻止人民集會遊行,事實上就是以報備制之名,行許可制之實,封殺了小型團體上街頭的機會。
第二,草案中擬制了所謂的「實際負責人」,解決部份集會無負責人的情形,並對其課與諸多義務。問題在於,此處的「實際負責人」會出現的原因,有「未報備」及「偶發性」兩種可能,但問題在於,後者真的會有「實際的」負責人嗎?其次,目前草案將「聯絡人、主持人」視為「實際負責人」,是否合理,似乎有待商榷。
第三,行政院版本雖刪除了禁制區,但卻增加了「管制線」及「安全距離」。前者的目的,依照草案第14條為「確保集會、遊行之順利、和平進行及維持社會秩序」,但究竟是管制線是為了保護集會遊行者?還是管制集會遊行者?草案的修法理由並沒有明確說明。至於後者,事實上就是換了名字的「禁制區」,不同之處在於,舊法對禁制區有300公尺、50公尺的立法授權,但草案僅說要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究竟主管機關可以定多遠?劃分是否過於「安全」?都是一堆問號。且違反安全距離,而得解散集會。與會學者李念祖教授亦指出,禁制區的範圍若過大,將使得釋字第445號解釋中所謂「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之要求,無法被真正落實。
第四,行政院版本增加很多行政罰,例如之前所提及的應報備而不報備、報備不實或未盡義務,都可處以罰鍰,甚至宣告解散後未解散,尚得連續處以罰鍰。此種還是把集會遊行視為洪水猛獸的規定,不禁令人懷疑政府是否沒有雅量聽取不同的聲音?
第五,對於解散命令,行政院版本已經做出限縮,規定於警告、制止無效時,始得命令解散,而解散的情形有三種:使用暴力、違反安全距離及壅塞交通。雖然限縮警方裁量回歸法制,係屬合理。但此仍與朱鳳芝立委版本主張刪除解散命令,並不相同。許多社運團體已經指出,過大的集會根本無法解散,小型的集會亦沒有解散必要,若真有暴力危險行為,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中的即時強制已可解決此一問題;此外,直接刪除容易引起警民對立的解散命令,反而可以減少不必要的流血行為。
以上呼籲,希望立院諸多委員於審查法案時再行三思,行政院版草案是否真的彰顯馬總統「把街道還給人民」政見,事實上還有很多商榷的空間。(謎之音:法律人還真是很愛說很曖昧的話阿!明明是根本背離「把街道還給人民」很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