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遭羈押期間與律師會見,討論案情時遭全程監聽錄音,對此律師曾表達抗議,另外因涉案遭羈押前台北縣長辦公室主任麥安懷,因遭遇相同問題,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認為律見時監聽錄音等都屬於違憲。(黃進恭報導)
到底被告被羈押在看守所,律師接見時,所方人員是否能全程錄音錄影甚至作為呈堂證據,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654號解釋,指出這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妨害當事人訴訟防禦權,將於五月一號起失效,也就是從五月一號開始,羈押中被告和律師見面時,監所將不得再予錄音、監聽,只能派員觀看,看不能聽聞,也就是只監看但不能聽聽雙方的對話內容。
本解釋案主要是前台北縣長辦公室主任麥安懷,因涉及貪污案件遭羈押禁見。依羈押法規定,看守所人員可對羈押中被告在律師接見時,錄音、錄影,甚至當呈堂證供,麥安懷認為這些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會議認為,律師和羈押禁見被告見面時遭監所錄音,還被當作呈堂證據,已妨害受羈押被告的訴訟防禦權及自由溝通權利,也違背憲法16條對訴訟權保障的意旨,因此宣告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