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澤天
這幾天來,從陳水扁遭無保釋放起,特偵組、台灣高等法院、台北地方法院上演了一連串抗告劇,引發國人的關切,擊掌叫好與痛罵者皆有。接下來,特偵組還要演出再提抗告,勢必吸引媒體注意。
在現行法裡,起訴後檢察官並不具備聲請羈押被告之權限,法院是否要羈押被告,係其職權,只是在行使羈押前必須經過訊問程序,讓檢辯雙方表達意見,尤其在保障被告之聽審權。
這 道理不難明瞭,因為起訴後,案件移轉到法院,程序主導者是法院,是否該用羈押防止被告逃亡、滅證,乃是法院職責所在,檢察官在此只能促請法院發動。倘若在 法院不羈押被告情形,檢察官反倒可以藉由抗告迫使法院羈押被告,豈不是變相承認檢察官在審判中具有聲請羈押被告的權利。亦即,檢察官之聲請與抗告,皆不合 法(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台抗字第五九三號刑事裁定)。相對的,若是法院羈押被告,被告反倒依法可以提起抗告,因為羈押雖屬訴訟程序進行中的裁定,原則上不得 抗告,以免擾亂審理程序之進行;但為保障被告基本權利,法律特設規定,使其具有救濟機會(刑事訴訟法第四○四條但書第二款)。
因此,從檢察官抗告起,高等法院當時就應以不符合程序為由駁回抗告,但卻違法發回地方法院,還在理由中胡亂牽扯傳聞法則!傳聞法則之主要目的在保障被告反對詰問權,傳來台灣後,竟成為羈押被告的理由,令人叫絕。
台北地方法院收到這違法發回的撤銷裁定後,也應據理表達檢察官不得抗告之立場。孰料,地方法院捨此不為,反倒洋洋灑灑討論羈押要件,並引用教科書用語,寫下「法院不得不擇手段、不問是非及不計代價的方法,來發現真實。」
更離奇的是,審判長卻又狗尾續貂的表示「希望高院能自行裁定」!我不知道高院除了駁回抗告外,還能自行裁定甚麼?這場從頭錯到尾的鬧劇,該告一段落了!法院應好好審理案件,檢察官應該好好到庭落實公訴,進入正題,別再干擾訴訟了。
(作者為成大法律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