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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棒棒族橫行
作者: 夢伴 日期: 2013.02.01  天氣:  心情:
有些是討債,有些是要保護費,或消費時不高興

就帶一群人拿球棒砸店,似乎已變成常態,刑責輕,店家也不敢提告,警方也束手無策

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須告訴乃論。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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