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刑法第10條第2項的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沒錯啊~ 如果,你愛一個人,真的要勇敢說出來~ 如果,你不說出來,對方又不是你肚子裡的蛔蟲,她怎麼會了解的你的心意呢~
偶爾,日記換換不同風格,也是不錯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