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29422
 Shine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上善若水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將欲取之,必先與之(2)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老子云:「將欲取之,必先與之」
作者: Shine 日期: 2011.04.01  天氣:  心情:
所謂智慧的東西,都是屬於無形存在

而且都有一種特性,就是愈多人用,愈多人喜歡,其價值就越高



音樂是如此,從來沒聽說過ㄧ個要"做自己"的歌手,唱片可以大賣

文章是如此,藤井樹在BBS上創作《我們不結婚,好嗎》,聲名大噪,即使網路上面有電子文,實體書依然賣得嚇嚇叫

電影是如此,如1994年上映的「獅子王」發行錄影帶、VCD,授權肖像、製成玩具、其他用品,就創造了67億美元的驚人利潤,是動畫製作成本的10倍以上

電視劇是如此,美國動畫片「變形金剛」在中國眾多電視臺免費播放時並未收入一分錢,然而依靠玩具的銷售卻賺回50億元,這就是一個很明顯的例子

網路動畫又是如此,又如韓國的FLASH動畫賤兔在網路上面的成功,使得它的周邊商品在2002年達到了約32億台幣的輝煌業績



就連電腦軟體都是如此,Microsoft給予學校師生幾乎免費的優待,培育廣大的市場

等學子一出了校門工作,除了MS的OS以外其他的全都不熟悉

這時就是Microsoft收成的時候,企業就得乖乖繳錢了



因此,對於這些有智慧的人,應該以更長遠的角度來看待他們才是

這正是老子所說的: 「將欲取之,必先與之」
標籤:
瀏覽次數:281    人氣指數:1881    累積鼓勵:8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上善若水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將欲取之,必先與之(2)
 
住戶回應
 
時間:2011-04-05 18:08
她, 46歲,台中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4-02 22:35
她, 51歲,台中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