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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穿著Prada的惡魔篇-
作者:
淡出
日期: 2007.11.13 天氣:
心情:
穿著Prada的惡魔篇-
從安德莉亞送給雙胞胎「未出版的哈利波特」談智財法
.解讀精采片段.驗證當代法律.
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安德莉亞,憑著西北大學的漂亮履歷,
進入最頂尖的時裝雜誌社「RUNWAY」工作,
擔任魔鬼總編米蘭達的助手。
魔鬼總編米蘭達是時尚界有名的鐵面女主管,
只要稍有自尊心的人,就絕對無法在她手下工作,
可是進入「RUNWAY」,
又是所有對時尚有熱情和企圖心的年輕女孩最大的夢想。
安德莉亞雖然長的不錯卻非常不會打扮,
在雜誌社裡是永遠是穿著最俗氣的人,
甚至還因為打扮的關係,被主管米蘭達鄙視,
甚至不肯承認她工作能力,而安德莉亞發現為米蘭達工作簡直就像噩夢,
除了要伺候米蘭達陰晴不定的脾氣,更常被要求要完成許多不可能的任務。
初生之犢不畏虎的安德莉亞並不會為此而退縮,
漸漸地,安德莉亞讓自己融入米蘭達所要求的氣質和形象裡,
在很短的時間裡,她強迫自已學會了這一行說話的模樣身段及行事方式,
米蘭達也開始對安德莉亞另眼相看。
一天,安德莉亞送一本雜誌草稿到米蘭達家,
卻不小心闖進了米蘭達的臥室,米蘭達非常的生氣,
隔天就故意惡整安德莉亞,要他一大清早就買好牛排、咖啡,
甚至故意要求安德莉亞在時限之內,
設法弄到尚未出版的哈利波特新書,送給自已的雙胞胎女兒,
並要脅若沒有辦到就不用再回來報到了。
無奈的安德莉亞,只好透過各種關係,
想盡辦法,終於得到剛排版好的新書,
並準時將哈利波特送到雙胞胎手上,
從此,米蘭達就非常看重安德莉亞。
電影最後,米蘭達還帶著安德莉亞去參加巴黎的時尚週,
安德莉亞在無意中得知,米蘭達可能遭到雜誌的老闆撤換主編職位的消息,
非常替米蘭達著急,想盡辦法要告知米蘭達。
但精明的米蘭達早就獲知內線消息,經過一番運籌帷幄,安插人事,
早已化解了自己的失業危機,而安德莉亞知道米蘭達為保住自已的事業,
卻犧牲和自已共同奮鬥多年的伙伴,更發現時尚這個行業,
其實是一個表面上精彩華麗,但其實是個很孤獨的世界,
頓時對於時尚界失了熱情,也瞭解到自已真正要的是什麼,
便離開了時尚界,離開了魔頭主管米蘭達。
那麼,要請大家動動腦囉,請問:
安德莉亞透過各種管道,取得未出版的哈利波特新書,
是否違反智慧財產權?
驗證當代法律
接下來我們來揭曉這些答案吧。
安德莉亞透過各種管道,取得未出版的哈利波特新書,
是否違反智慧財產權?
哈利波特的創作,是屬於智慧財產權三法的著作權法所保障,
著作權法第三條定義的著作:
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羅林的書是屬於該條文的著作。
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的著作權法,
對於著作權的保護規定是採取登記主義,
該條文規定:「依法註冊專有重製之利益者」,
係以註冊為著作權發生之要件
,
現行法第十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採取完成主義
。
所以羅琳完成哈利波特的時候,就是他取得著作權的時候。
不必再透過註冊登記繁雜而耗時的手續,現行著作權法給予最及時的保護。
著作人依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享有就其著作之公開發表之權利,
依照同法第二十二條著作權人享有重製其著作的權利。
所以Andrea透過友人取得該書,複製了三本,
算是侵害了J.K羅琳在法律上的重製權。
羅琳在法律上可以主張的權利如下:
第 84 條
: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 88 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
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
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
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
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 88-1 條: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
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
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所以哈利波特的作者J.K羅琳可以請求安德莉亞銷毀重製物,
並且請求損害賠償。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電影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文章來源:高點法律網站
www.licens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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